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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提醒的暂行办法 | ||
作者:转载 文章来源:武夷山一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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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提醒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提醒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访举报、案件查办、监督检查、述职述廉及其他日常工作,或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在廉洁自律上需引起注意的事项等信息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所进行的提醒教育活动。
第三条 实行廉政提醒的目的是突出事前预防,前移监督关口,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促使其增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廉洁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廉政提醒应坚持实事求是、预防在先、依纪依法、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廉政提醒适用于各级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的领导干部需廉政提醒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廉政提醒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负责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廉政提醒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廉政提醒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没有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实行廉政提醒:
1.在廉洁自律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廉洁行为的;
3.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4.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政档案所需资料的;
5.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
6.违反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公款出国(境)等公务经费支出异常增加,造成铺张浪费的;
8.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廉政提醒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廉洁自律上需引起注意的,应当实行廉政提醒:
1.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婚丧喜庆等重要时段,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
3.重大项目建设、土地矿权出让、房地产开发、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实施需强调纪律和法律规定的;
4.其他重要事项实施前应当予以廉政提醒的。
第九条 信访反映问题较多,但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核实的, 应当实行廉政提醒。
第十条 部门单位出现上述廉政提醒情形时,视情况对该部门单位或其相关领导实行廉政提醒;领导干部出现上述廉政提醒情形时,对其实行廉政提醒。
第十一条 廉政提醒的主要方式:
1.书面提醒。向提醒对象发出廉政提醒书面通知书,告知其存在的或信访反映的问题,或需引起注意的事项,并提出相关要求。
2.谈话提醒。向提醒对象发出廉政提醒谈话通知书,实行谈话提醒。
3.短信提醒。向提醒对象发出廉政短信进行提醒。
第十二条 实施廉政提醒过程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廉政提醒的程序
第十三条 廉政提醒机构对提醒线索进行筛选,确定提醒对象、提醒方式、谈话人员,填写廉政提醒审批表,经相关内设机构审核、领导审批后,实施廉政提醒。
需进行提醒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部门、单位,及党政主要领导,由市纪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处级干部由市纪委副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非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廉政提醒机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提醒对象在接到书面提醒通知书或提醒谈话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实说明、整改落实情况或廉政承诺以书面形式报廉政提醒机构。
廉政提醒机构必要时应对提醒对象的说明或履行承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核实了解,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提醒对象在提醒过程中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本人或他人违纪问题的,在案件处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六条 廉政提醒的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提醒对象经廉政提醒后,对提醒事项不重视,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廉政提醒工作结束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整理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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